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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在何种情况下,行贿对象算作“有影响力的人”?

大律师网 2024-04-20    100人已阅读
导读:本文旨在阐述在何种情况下,行贿对象可以被认定为“有影响力的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影响力的人”的定义主要聚焦于其在特定领域或事务中具有的影响力以及与公职人员的特定关系。

在何种情况下,行贿对象算作“有影响力的人”?

1. 特定领域或事务的影响力:有影响力的人首先需在某一领域或事务中具有显著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通常表现在能够对决策、管理、执行等环节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能够通过自身的地位、资源、知识等对他人产生引导、说服作用。例如,企业高管、行业专家、知名学者、社会团体负责人等,由于他们在各自领域内具有权威性或决策权,可能直接影响到商业交易、项目审批、政策制定等重要事项,因此可能被视为“有影响力的人”。

2. 与公职人员的特定关系:除了自身在特定领域的影响力外,有影响力的人还可能因其与公职人员的特殊关系而被认定。这种关系可能包括亲属关系、密切的社会交往、利益关联等,使得他们能够在公职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施加影响,如促使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为其提供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例如,公职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亲密朋友等,由于与公职人员的亲密关系,可能被视作“有影响力的人”。

3. 影响力的实际运用:在实践中,判断一个人是否为“有影响力的人”,还需要考察其是否实际运用了这种影响力进行非法活动,如受贿、干预公正执行公务等。如果行贿行为正是针对其在特定领域或与公职人员关系中的影响力,意图以此获得不正当利益,那么这个人就可以被认定为“有影响力的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三百八十八条等条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了规定。其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犯罪。”这为界定“有影响力的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对“关系密切的人”进行了进一步解释,明确包括“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对于涉及国际间的对有影响力人士行贿,如何跨国协作打击?

打击跨国行贿涉及到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的交互应用。首先,此类行为可能触犯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该公约是全球反腐败斗争的主要法律框架,规定了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各种措施,包括对贿赂的刑事定罪。此外,也可能涉及《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OECD Anti-Bribery Convention),该公约要求成员国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定为犯罪。

在国内法层面,《刑法》明确规定了对贿赂犯罪的处罚,包括对行贿和受贿的定义和刑罚。对于涉及国外的案件,2011年修订的《刑法》引入了“域外管辖权”原则,即中国公民或在境内设立的单位在境外实施的某些犯罪,我国有权进行管辖。

跨国协作通常通过国际司法协助进行,包括引渡、刑事诉讼协助、证据收集等。各国通过外交途径或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刑警组织)进行合作。此外,信息共享、联合调查和共同起诉也是常见的合作方式。

【引用法条】

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第15条明确了对公职人员贿赂的禁止,第44条至46条则规定了司法协助和国际合作。

2. 《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该公约第1条至第3条明确了对外国公职人员贿赂的禁止,第4条至第15条规定了国际合作和司法协助。

3. 《刑法》:第389条至390条规定了行贿罪和受贿罪,第7条和第9条确立了域外管辖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第188条至190条规定了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和程序。打击跨国行贿需要各国依据国际公约和国内法,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实现信息共享,联合调查和司法协助,共同构建有效的反腐败网络。

行贿对象被认定为“有影响力的人”需满足以下条件:在特定领域或事务中具有显著影响力,或与公职人员存在特定关系,并且实际运用这些影响力进行非法活动,意图以此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严厉打击此类以影响力为媒介的贿赂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经济秩序。应提醒客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涉及此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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